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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委,九华山建设环保处,开发区建设局:
《池州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池州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居民居住水平,强化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及规划批准建设的住宅楼。所称配套设施,主要是指小区内道路、绿化、照明、环卫、各类工程管线、社区服务(综合会所)、共用车库等公用设施及文教卫体、商服等生活服务设施。所称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是指规划设计指标、建设方式、管理监督要求等地方性规定。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四条 住宅小区的绿化、道路以及照明、竖向、工程管线等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规划、设计,所有专项规划、设计应报经规划部门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安全,实施封闭管理,统一配置单元防盗设备和智能监控设备。开发建设单位报审及市规划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必须明确注明公建配套设施的名称及地点,标注公建配套的技术指标,并在售楼处张榜公告。
第六条 绿化。新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应低于30%。住宅小区绿化应包括:宅旁绿化、隔离绿化、架空空间绿化、平台绿化、屋顶绿化、停车场绿化、公共绿化等一切可绿化的空间。
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少于 0.5m 2 /人,小区不少于1m 2 /人,居住区不少于1.5m 2 /人。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m 2 ,宽度不小于8m。
绿化植物栽植间距和绿化带最小宽度规定:
绿化植物栽植间距
名 称 |
不宜小于(中 - 中)( m ) |
不宜大于(中 - 中)( m ) |
一行行道树 |
4.00 |
6.00 |
两行行道树(棋盘式栽植) |
3.00 |
5.00 |
乔木群栽 |
2.00 |
/ |
乔木与灌木 |
0.50 |
/ |
灌木群栽(大灌木) |
1.00 |
3.00 |
灌木群栽(中灌木) |
0.75 |
0.50 |
灌木群栽(小灌木) |
/ |
/ |

注:乔木胸径应在 8公分以上。
第七条 道路。 住宅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20m;
小区路:路面宽 6m-9m,与建筑物间距不小于10 m;
组团路:路面宽 3m-5m,与建筑物间距不小于8m;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 2.5m。
道路施工图设计应遵从城市道路设计有关规定,确保使用质量。
第八条 照明。 综合考虑居民生活用电和小区内照明用电的配电设施建设方案, 通过高、中、低、远、近、虚、实等不同形式,合理配置路灯、庭院灯、草坪灯、地灯等,形成丰富多彩,温馨宜人的室外立体照明系统。小区主干道按标准距离设置高架路灯,组团路灯可设置庭院灯,宅间可设置草坪灯、地灯。每个单元入口处应有照明设施。住宅楼梯间应设公共照明,公共照明应设声控开关或延时开关。小区内公共照明应单设电路、单设电表 ,电费及维护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第九条 综合会所。综合会所含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管理活动用房。其标准如下:
物业管理用房:建设规模在 2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40m 2 ,建设规模在 2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3‰比例提供(值班室、警卫室、门卫室等不计入面积)。
社区管理用房:建设规模在 5万m 2 以下小区,提供不少于 100m 2 ;建设规模在 5-10万m 2 的,不少于 200m 2 ;建设规模在 10-15万m 2 的,不少于 300m 2 ;建设规模在 15-20万m 2 的;不少于450m 2 ;未按规定标准提供的,由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5元向社居委提供等值的货币 。
社区活动用房遵从国家有关小区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今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库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不低于1.23m 2 /户,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不低于1.6m 2 /户;建设规模在5万-10万平方米的小区不低于1.4m 2 /户,以上标准不含小车室内停放面积。 小区汽车停车可采用室内室外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按不低于每 3户一辆的标准配置。室外停车率不宜超过10%。
上述指标 旧区改建项目可按比例减少,但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 70%,住宅楼底层架空用作公建车库(含贮藏间、出售车库)的,其净高不得低于2.2m。
第十一条 环卫设施。小区内环卫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等设施设备,其配置标准如下:
公共厕所:新建小区按 6-10m 2 /千人,其服务半径为300-500m。 公共厕所按常住人口 2500~3000人设置一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m 2 。
垃圾收集点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 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
垃圾中转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 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m 2 。
垃圾箱、化粪池等卫生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配置建设。
第十二条 其它配套设施。给排水、电力、电信、供气等工程管线以及幼儿园、学校等公服设施和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应根据国家规范,结合用地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并配置到位。除特殊要求,上述各种工程管线应从地下敷设。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十三条 小区内所有公建配套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应按照“先配套,后主体”、“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并承担其开发用地范围与周边交界处的绿化、道路、人行道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必须在一期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建立配套设施项目保证金制度。与主体工程一道交纳项目保证金,征收标准、程序及返还比例等执行《关于池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池建秘[2004]41号)的规定,未按规定建设配套设施的,项目保证金不予返还。施工单位对配套设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应负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对配套设施质量终生负责。
第十六条 绿化。 一切可用于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不留裸露地面,并应发展垂直绿化。尽量保留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树木, 小区建成后绿化应做到高低搭配、乔灌结合、花草相间、四季常青。公共绿地宜树少草多 ,小区绿化成活率不低于98% 。
第十七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委托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签订道路建设合同,并实施工程监理,切实做到主体工程与道路、绿化、管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同时住宅小区道路、排水等设施在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加强与周边市政道路、排水等市政设施的衔接。
第十八条 综合会所。小区综合会所应按标准和开发建设合同的要求提供,并设置在一楼。在设计过程中会所应设计成办公用房,不得提供住宅。含有综合会所(社区用房和物管用房)的组团须先行动工,且应与主体同时交付。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社区用房和物管用房可单独提供。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提供综合会所。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库。小区公共停车库的建设须经规划批准,不得提供临时和简易建筑。凡底层架空用作小区公共车库的应采用底框结构,不能单独分割;只有在充分满足公共停车要求后,多余部分的车库开发建设单位方可自行分割对外出售。公建车库应本着方便使用的原则合理布局,不便于集中管理的公建车库应安置电子监控设备,便于统一进行管理,宅间不得插建地上车库。
第二十条 配套设施产权界定。社区服务、物管用房、公用车库等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费用不得计入构成房价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生活服务设施用于商业经营的,可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有偿使用,建设费用不得计入构成房价的公共配套建设费。已计入房价的生活服务设施面积不得计入公共配套设施面积。
第二十一条 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妥善处理因工程施工与周边环境产生的矛盾纠纷。施工现场应利用施工围墙封闭,实行施工区与生活区隔离。已建成交付的小区内禁止施工车辆穿行,施工道路与生活通道不得合用。
施工垃圾、渣土应按规定进行清运,不得随意倾倒。不得在工地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施工时间应服从环保部门要求,不得擅自延长,噪音扰民。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强化管理,实施指导。市建委成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由市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建管、园林、市政、环卫、城管等部门为成员,抽调专人办公,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对房地产项目实施统一巡查、统一通报、分类督查、统一验收,专门负责对小区的道路、绿化、环卫、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督查,负责项目各类配套设施竣工图纸的审核和移交,并在各部门出具专项备案验收合格证明后,统一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合格证明,严把房屋交付使用关,确保项目整体建设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严格开发建设合同制度。进一步强化开发建设合同的签订工作,以指导督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除所有配套设施的专项规划设计及建设方式要纳入开发建设合同以外,还应明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时间、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用地范围边缘的市政配套建设、竣工整体交付方式等内容。各有关管理单位将严格按照开发建设合同的要求实施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合同一旦签订,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 协调配合,层层把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进行规划评审时,规划部门应吸收房管、建管、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意见,确定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及要求。道路、绿化、工程管线、竖向等规划、设计未完成之前,不予主体开工;配套设施施工图未进行审查之前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总平面通过后,应立即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明确公建车库、综合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地点。未按规定缴交项目资金,不予发放施工许可手续。统一实施巡查后,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巡查情况,实行过程分类督查,并负责做好分类专项验收。凡分类专项验收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受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项目不予交付。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活动用房,幼儿园、学校、公共服务用房,公共厕所是单体建筑,应作为单位工程同样对待,分别报建管理、验收、备案,作为综合验收的依据。
住宅小区的道路及排水工程,应作为完整的单位工程对待,设计、施工图纸审查、监理、施工许可要齐全,建设过程执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建立施工及监理档案,按单位工程同等要求验收、备案,作为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绘制竣工图,并在工程交付时分别向规划、开发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移交,建立健全配套设施档案。
第二十七条 互相监督,严格执法。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配套设施建设,凡未按规定进行配套建设或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规范、质量方面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监督、查处。管理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理顺办事程序,互相把关,互相监督,实现管理环节超前介入,严格按程序开展配套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居住区、小区、组团的分类及定义遵从国家有关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等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建管、园林、市政、环卫等部门可根据本意见,进一步强化相关配套设施经济技术指标,规范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在本文下发前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住宅小区均应按照本文要求,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实施整改。业经规划批准的住宅小区,指标从其批准,建设与管理按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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