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池政 [2002]6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原决定》已经市政府第 1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
二 00 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决定
为了规范我市房地产业管理,引导其快速健康发展,逐步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三级住宅供应体系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体系,特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管理,加强调控,引导房地产业规范发展
(一)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城市规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会同计划、土地、规划等部门,编制本市房地产开发规划,并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库。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开发计划,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库。凡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开工建设。
建立项目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市房管局根据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项目方案,分别征求贵池区政府和市计划、规划、土地部门意见。
2、 计划部门予以立项;规划部门办理选址定点手续,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土地部门提出用地方式要求。
3、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提出建设条件及接入要求,配套要求。
4、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5、 进行项目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积极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招投标制度。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库和土地部门确定的用地方式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招投标办法及评分细则,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确保开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后,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并持开发建设合同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定。
(五)严格实施竣工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组织规划、质量、消防、物管、市政等部门实施竣工综合验收,严格按照开发建设合同的规定,核定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建设。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今后,城区 2 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开项目,应一次性竣工综合验收,整体交付使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可以按组团实施竣工综合验收交付使用。
(六) 控制零星建设。城市新区 3 万平方米以下、旧城改造 2 万平方米以下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建设,确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须经房管、规划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比照同类地段、同类项目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收取房地产综合开发补助费。
从严控制集资建房审批。所有单位不得新征土地用于职工资集建房,但必须经规划、房改、房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立项。
(七)加快推进物业管理。市政府成立推进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旧区综合整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应密切结合,开展旧区综合整治,成片实行物业管理。今后,新开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确定物业管理单位。
二、 激活市场,刺激需求,全面放开住房二、三级市场
(八)鼓励存量房上市与空置商品房屋消化。对于国家没有明文规定限制的房改房上市,取消单位审批和房改办审批手续。居民采取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方式换购住房或转让住房,以及开发企业销售空置商品房等,均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九)加强房屋租赁管理,鼓励住房出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公安、计生、税务、工商等部门对租赁市场进行一次清理,建立《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逐步规范租赁市场。鼓励个人住房出租,放开租赁市场。
(十)发展房屋置换担保等中介服务业务。筹建市房屋置换担保咨询中心,其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组成。大力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管、工商部门应密切配合,对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进行清理,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规范运作、亮牌经营、持证上岗,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深化住房改革,提供住房保障,建立住宅三级供应体系
(十一)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多渠道落实住房补贴资金,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公房出售收入在留足 20% 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剩余资金应全部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财政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实施计划,争取补贴资金尽快发到职工手中。
(十二)加快廉租房建设。市政府制订出台《池州市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房改、房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公积金的增值资金和直管公房售房款,建立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启动廉租房建设。
直管公房是国有资产,要确保其保值、增值,以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在实施旧城改造需拆迁直管公房时,必须严格按照拆迁政策予以补偿到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直管公房危旧房屋改造方案,着手组建直管公房经营公司,做到租售并举。
(十三)适量建设中高档商品住房,进一步提高住宅建设标准,适量建设中高档商品住宅,完善三级住房供应体系,适应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大力推进“四高”小区建设,提高居住质量,刺激住房消费。制定完善住宅建设各类地方标准,深入开展示范点小区评选和优秀住宅小区评比等活动,提高我市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四、落实政策,优化服务,营造房地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四)规范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建设项目中各类规费和经营服务性费用进行清理,将建设项目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比重控制在 10% 以内。凡是国家、省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一律不许征收;有上、下浮动界限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另有规定除外)。经营服务性费用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服务工作量情况,按实核定收费标准,不得强行委托或搭车收取。
(十五)拓宽房地产业发展资金渠道。建立以社会资金为主,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住宅投资新体制。提高房改资金使用率,每年应将 50% 以上的房改资金投入住宅建设。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房地产金融业务,逐步提高个人按揭率和贷款额,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对象,简化按揭办事程序,降低按揭手续费用,支持居民住房消费。
(十六)优化服务环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尊重历史、立足发展”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为原则,解放思想、简政放权,全面落实房地产业的各类优惠政策,为房地产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
(十七)本决定自 200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各县。区可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