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及 2003年度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池房字 [2004]47号
各县(区)建委、房管局,九华山城建处、开发区土地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第 125 号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建设厅建房 [2004]169 号文《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好 2003 年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等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宣传
《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在注册奖金、管理人员、管理项目和范围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行政许可法》和《办法》精神和《通知》规定,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把好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企业上水平、上规模。
二、开展 2003 年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暨资质等级核定工作
(一)年检范围。已取得临时及以上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二)提交材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企业自检报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工商部门公章);验资证明或上年度财务报表;业主委员会(委托单位)书面评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等业绩证明;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申报材料。
(三) 时间安排。各地应在 9 月底前完成年检初审工作,形成正式年检报告并随年检材料一并上报;城区物业管理企业在 9 月底前直接报我局物管科。
我局将在 10 月上、中旬组织一次年检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要求。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新资质标准和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标准,换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同时收回。对在年检中达不到新规定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给予 3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三、 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我局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我局审批,发放省建设厅统一编号的资质证书。希各地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查物业管理资质。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查、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全面推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各物业管理企业特别是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要组织管理和技术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得违反规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各地应把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为此次年检的重要内容,结合此次年检组织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工作。
池州市房管局
二 00 四年信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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