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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的通知
池房字 [2005]35 号
各县工商局、区工商分局、各县(处)房管局: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上等级、上规模、上水平,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制度
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安徽省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规定》申报相应的资质。
对不符合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质申报一、二、三级等级条件的,暂设临时资质等级,临时资质等级申报条件是:固定办公场地 20 平方米以上;专业人员中必须有 1 名取得房地产经纪协理人以上的执业资格,或两名以上取得经纪人证书的人员,或两名以上经省、市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执业范围暂定为:在注册地从事楼盘代理销售、房地产居间、信息咨询等服务。临时资质必须在三年内过渡到三级资质,逾期达不到三级资质要求的注销临时资质,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质。被吊销临时资质的中介企业,应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经营范围中不得再有房地产中介服务。
外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参照执行。
二、实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通过日常监督建立个人信誉档案。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执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和房地产评估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种类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经纪资格;房地产评估执业资格种类包括房地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员。
三、实行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年检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年检一次,并公布年检结果。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具有不良经营行为的机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不良经营行为包括:超出规定执业范围开展中介活动;中介活动中带有欺诈、蒙骗行为,导致客户利益受损的;中介机构之间恶意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中介机构聘用信誉不良的中介人员及其中介人员违规开展中介活动的等。
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年检结果作为工商年检的必备资料之一。对资质年检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工商部门在年检时,责令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 推行使用规范化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各地在积极推广使用《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屋二次交易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另发)的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使用的委托书、中介业务的技术报告进行管理,制定并推广使用统一、规范文本。
五、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信用档案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要建立业务台帐,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登记、委托登记、成交情况、收费情况等。
各地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督查,检查其业务台帐是否建立,是否有不良的经营行为以及中介人员是否违规等,将中介服务机构的食用和中介服务人员的信誉记录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快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传递,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资质不得升级并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1、年检不合格的;
2、超出规定执业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3、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委托人提供服务的;
4、 一年中违规收费达两次以上的;
5、 一年中被投诉达三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6、有其它严重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
各县房管、工商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月份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符合条件的,在 6 月底前完成资质备案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可采取由中介机构先书面承诺在一年内补办资质备案手续办法,给经予一年期过渡时间。
特此通知
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池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 00 五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