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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
住房租金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价房 [2001]80 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房改办:
为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进一步理顺住房租售比价,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 ( 计价格 [2000]954 号 ) 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 一年三月十六日
安徽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
租金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计价格 [2000]954 号 ) 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提出以下具体意
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进一步理顺住房租售比价,是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积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将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列为政府的—项重要工作任务,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租金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 2001 年各市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不低于 2 元。今后,每年按 20 % --30 %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到 2005 年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对于租金标准已达到成本租金水平 ( 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 ) 的,应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
三、租金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工作。各地要使住房租金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对于可售公有住房较多,租金水平偏低的地区和单位,租金调整幅度可适当大一些,以促进现有住房的出售。城镇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符合条件的现住户出售。
四、建立完善租金改革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稳定。各地制定的租金改革方案,必须充分考虑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社会优抚对象、下岗职工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保障线人员的承受能力。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对上述人员要适当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五、完善租金改革的配套措施,实行超标加租。对超过全省房改政策规定标准占用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且尚未出售的,超标部分要逐步实行市场租金。超标加租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物价局、房改办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是向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的住房,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必须按年度签约,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要执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七、租金改革要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全面推进。中央在肥及省直单位的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要与当地同步进行。要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改革,推进企业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尽快将住房建设从企业分离,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各地可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允许有条件的企业租金改革一步到位。
八、做好租金调整的测算和指导工作。公有住房租金由各市物价局、房改办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租金改革的目标,每年测算一次,提出下一年指导性计划方案,报省物价局、建设厅审核平衡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租金标准提高后,各地区、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租金收入的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现有公有住房的维修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九、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各级物价、房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舆论宣传,积极稳妥地做好租金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完善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推动租金改革工作。
十、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既要慎重稳妥,又要积极推进,保证全省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后,每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各地租金改革情况和水平,表彰先进,对进展缓慢的市、县给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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