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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 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3]106 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旧房屋的改造和房屋安全鉴定事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取得合法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在所辖区内对各种房屋所进行的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进行鉴定并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三、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仲裁(审判)机关或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也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鉴定费由仲裁(审判)机关或人民政府明确承担人。
四、房屋安全鉴定费以自然幢建筑面积计费,具体标准:住宅为 3.00元*/平方米;非住宅为 4.00元*/平方米。单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100平方米的,按 100平方米计费。
五、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现场勘查、测绘、拍照、鉴定、工资、管理等费用开支。
六、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减免范围:政府兴办的九年义务制学校、幼儿园适当减免,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会同财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聋哑学校、孤寡残疾人的非经营性用房,免收安全鉴定费。
七、各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 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我省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的有关政策即行废止。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二 ○ ○ 三 年 四 月 十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