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今日商品房认购8套(间),成交0套(间),住宅成交0套,成交均价****元/平方米.商业用房成交0间,成交均价****元/平方米.办公用房成交0间,成交均价****元/平方米.车库、储藏室成交0间,成交均价****元/平方米.(办公用房、车库、储藏室均归为其他).各类房屋成交3套以下不显示均价,数据每5分钟刷新一次。
入网项目总数:140 入网总面积:253.52万M2 可售套(间)数/入网总套(间)数:14189/29519 可售面积:92.22万M2
无标题文档
 关于池州市同晖房地产开发有..
 公 告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拍卖行为..
 关于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公示..
 通知
 关于池州市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池州市诚君置业有限责任..
 关于池州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
 关于200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
 关于2007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
 房屋拆迁公告6号
 关于收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
 关于安徽省池州市三正房地产..
 物业招标公告
 关于2007年度全市房屋拆迁企..
 迁址通告
 关于池州市徽池市场开发有限..
 房屋拆迁公告001号
 房屋拆迁公告04
 关于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
 房屋拆迁公告03
 房屋拆迁公告02
 池州市白蚁防治所公开招聘编..
 通  知
 池州市2008年—2009年住房建..
 拍卖公告
 池拆公[2007]26号
 池拆公[2007]24号
 房屋拆迁公告 池拆公〔2007〕..
 房屋拆迁公告 池拆公[2007]..
 房屋拆迁公告 池拆公[2007]2..
 2007年第五期池州“网上房地..
 池州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
 房屋拆迁公告 池拆公〔2007〕..
 房屋拆迁公告 池拆公〔2007..
 房屋拆迁公告 池拆公〔2007..
 2007年第四期池州“网上房地..
 服务器停机通知
 培训通知
 通知
 2007年第三期商品房网络操作..
 关于开展“城市数字房产”工..
 关于印发《商品房退房认购摇..
 关于加强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
 有关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期池州“网上房地产”入..
 关于池州市汇景房地产开发有..
 池州“网上房地产”第四期入..
 关于对城区开发企业网上销售..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网上销..
 时代公司开发的商改小区清理..
 池州“网上房地产”入网操作..
 关于开展“网上房地产”执行..
 通知
 关于广丰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承..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许可证..
 关于华威女人街车库项目情况..
 公告
 池州“网上房地产”入网操作..
 通知
 关于停止办理预购商品房再行..
 逾期申报登记加收登记费若干..
 房屋权属登记时限公告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狗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安徽池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路
咨询电话:0566-2618019  2618015    技术支持电话:0566-2618527  
传真:0566-2618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