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办理预购商品房再行
转让业务的通知
池房交字[2005] 10号
城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现就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作如下通知:
一、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市房地产交易所不再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二、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市房地产交易所不再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接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