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
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
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部分 规划、设计的变更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
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
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
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
受变更。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
利率付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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