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的有关规定,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

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乙方

的。

    2、

    3、

    第八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

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七条

规定的证明文件,商品房为住宅的应签署《城市商品住宅入住证

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

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

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

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

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

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由

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注:粉红色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