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

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

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

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

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

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

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

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三)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

(附件五)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

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注:粉红色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