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一)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
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
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
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
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
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
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
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
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
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
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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