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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只有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才能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才具有坚实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多次就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并就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综治工作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社会治安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社会治安综合智力基层基础建设总体比较薄弱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基础工作、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重要环节还有待不断强化,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规范化建设还有待切实加强,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资源和力量还有待继续整合。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杜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突出治安问题、安全隐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基本情况、基本数据和基本信息,必须底数清、情况明。要加强情况信息收集工作和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广辟信息来源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和治安动态,努力做到对社会治安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进一步完善排查工作机制,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完善责任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信访苗头、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人员,限期解决问题,有的要挂牌督办,重要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注重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委”、“综治办”)要充分发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职能作用,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和多种方法、多种力量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构建以县(市、区)为单位、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动态环境下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要把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警务进村、进社区,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构建以公安民警为骨干、专职治安巡防队和保安人员为主要力量、其他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的巡逻防控格局。
提高社会治安防范信息化水平,把技术防范纳入城乡规划和建设,逐步推进技防建设。在中心城区、重点集镇、主要街区、交通干线、繁华地段、专业市场、公共复杂场所、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建立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在有条件的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商业网点等重点地区和易发案部位,逐步建设适宜的技防设施。
强化对重点人群的服务和管理。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抓好重点人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掌握重点人群的信息化水平,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治安责任,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中高危人群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有针对性地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管控措施。同时,要切实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提高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水平;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对艾滋病患者、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的服务和管理措施。
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工作,深化平安乡村、平安社区、平安市场、平安企业、平安医院、平安校园、平安景区、平安家庭等系列创建活动,不断拓展创建领域、丰富创建内涵、创新创建方式、提高创建实效,营造人人共创平安、人人共享平安的浓厚氛围和工作局面。
    二、进一步发展壮大群防群治队伍
各地要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总体思路,以有效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防控、社会稳定信息收集、法律宣传服务等基础工作为重点,总结和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研究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工作新形式,不断发展壮大群防群治队伍。要结合实际,积极有序发展保安员、治安巡防队、治安信息员、治安楼院长、综治协管员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充分发挥广大干部和党员、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着眼于发挥作用、取得实效,切实加强对群防群治队伍的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训,落实保障措施。
各地要在总结推广平安奥运经验基础上,大力推广平安建设志愿者这一群防群治新形式,明确其职责任务和权利义务,加强组织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行为规范、管理有序、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努力探索建立平安建设志愿者队伍长效工作机制。要加强指导,完善机制,使平安建设志愿者队伍成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对见义勇为者要给予奖励和保护。
    农村地区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抓好村(社区)治保会、调委会队伍建设。要大力开展群众联防联治,发挥好治安积极分子的作用,组织联保户自防自治。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
在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综治委、综治办力量。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03〕20号)精神,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委、综治办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增强权威,尤其要配齐配强综治办专职干部,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成效。合理调整充实乡镇、街道综治委成员单位,吸纳辖区内重要企事业单位、学校、驻军部队等参加综治委工作,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
    乡镇、街道综治办作为协助党委和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要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综治委领导下,牵头组织协调,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社会保障、信访、人民法院等基层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资源和力量,通过各有关部门集中办公,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落实工作例会、首问责任、情况报告、分流督办、检查考核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实现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纠纷联合调解、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基层平安联合创建。
当前,乡镇、街道综治办要抓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排查化解辖区内矛盾纠纷和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开展治安混乱地区、突出治安问题、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积极开展并参与有关专项行动;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措施;统一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对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人员等重点人员的帮教管控;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工作;协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工作;全面掌握辖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向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各地要把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同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提高村(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各村(社区)要明确1名负责人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整合驻村(社区)警务室、治保会、调委会、治安巡防队等资源和力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治安防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教育、禁毒等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民营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量建设,建立企业治安法人代表责任制,推动规模民营企业、两新组织设立内部治安防范管理机构,在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和两新组织设立综合治理联络员,进一步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
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组织领导
党的领导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根本保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组织领导。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长期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在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壮大力量、落实保障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亲自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
    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精神,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综治委〔1993 〕16号)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中组发〔2003〕25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意识,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推进平安建设的实绩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管理监督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进一步完善和用好警示、诫勉谈话、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具体办法和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敢于动真碰硬,通过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工作的衔接,严格兑现奖惩措施。
进一步加大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县、乡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基层单位特别是村(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要给予适当补助。要热情关心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干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进一步激发他们做好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级综治委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掌握情况,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形成抓基层、打基础的良好氛围,不断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